用人单位以加强管理为由,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变相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供稿|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吴成珠
编辑|马 明
初审|陈俊萍
复审|田新穗
终审|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