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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长大后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有的案件中,债权人因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了较大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力承担,但未成年人长大后有财产,能否执行其财产,颇费纠结。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并且从《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看,法律上并未免除未成年人的财产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明确的是“监护人责任”,追加没有法律依据。
研析认为,尽管在个案中难免会有不追加有失公允的情况,但追加为被执行人,实体法上、程序法上均无依据。
从实体法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是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监护人替代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该条确实也规定,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这不是未成年人的责任。在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实际上变成了未成年人的责任,于法无据。
从程序法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有关主体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所以,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过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总之,《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非常明确地限定了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时不是诉讼当事人,也就成为不了被执行人,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角度寻求解决方案,是完全没有空间的。第2款尽管明确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严格来说,此处的财产限于未成年人当时的财产,而非以后的财产。对其财产的支付,也是通过对其监护人的执行实现的。当然,如果“不严格地说”,第二款似乎也有一个解释的余地,不排除可以把以后的财产涵盖在内,以解决法益严重失衡问题。对此,实践中可以探索,但应当进一步确立规则。
参考案例
在(2019)最高法执监63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应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进行。田某华为案件的当事人,且生效判决明确了田某华为实际侵权人,但因考虑田某华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项中仅判令由其法定代理人田某平承担民事责任。现执行过程中田某华已成年,已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对田某华予以执行,该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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