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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李某辉于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缴纳保费,按照普通人理解,李某辉认为此时起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车辆即获得保障。投保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将投保单交付李某辉,即未告知李某辉合同生效时间,故保险单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王某荣诉财险阜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李某辉于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缴纳保费,按照普通人理解,李某辉认为此时起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车辆即获得保障。投保后,财险阜阳支公司未及时将投保单交付李某辉,即未告知李某辉合同生效时间,故保险单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无效,财险阜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19年1月21日19时许,马某友驾驶皖A x xxxx号小型轿车,沿阜南县王堰镇Y062乡道小集村至苦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传虎家北50来米处,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的皖Axxx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财险阜阳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财险阜阳支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重要提示内容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手续),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王某荣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诉称:请求依法判令马某友、李某辉、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02842.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李某辉于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缴纳保费,按照普通人理解,李某辉认为此时起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车辆即获得保障。投保后,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未及时将投保单交付李某辉,即未告知李某辉合同生效时间,故保险单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无效,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判决如下:一、财险阜阳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荣各项损失50621.20元;二、财险阜阳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荣各项损失36404.50元;三、马某友赔偿王某荣鉴定费1900元;四、驳回王某荣对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财险阜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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