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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
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做出修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来源:山东人大
链接:
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628/202501/1a68d136-2b64-4b61-8b81-4fdd42bd66ee.shtml
决定中涉及假期的有: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图源:摄图网_500585642(仅配图)
政策原文
摄图网 ID:5004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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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济南贴心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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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人大、济南贴心民政、济南本地宝综合。
▌标题及插图图源:摄图网(已获平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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