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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限为六十天。
公告之日起15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或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或者手机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滞纳金,加处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请知悉。
镇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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