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落实广东省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大会和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商务厅指导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商务局于11月13日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以法慧企,粤行越稳”涉外法律服务深圳专场活动,以“发挥涉外法律资源优势,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围绕外资企业经营合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等进行交流分享。
本次活动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办,并得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大力支持。省、市司法行政、商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深圳市外资企业、涉外律师代表等到场参加,活动还同步直播,线上线下近9000人参与活动。
会议指出,外商投资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支撑。深圳坚持面向全球招引各类优质资源,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3年深圳新设外资企业8002家,同比增长86.6%,占全国新设外资企业比重超过15%。目前,来深投资世界500强企业超310家。
近年来,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商务局紧密合作,发挥涉外法律资源优势,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构建“线上+线下”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引培高水平涉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才,今年成立首家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有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人数居全省第一。
会上,深圳市司法局向企业介绍了《涉外法律服务信息指引》。该指引对国家、省、市制定的涉外法律服务政策文件、服务平台及机构等进行了汇总,涉及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查明、公证等多方面信息,既可以服务企业“走出去”,也可以帮助企业“引进来”。
企业分享
海伦尔赛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甄瑶就外资企业合规经营作了分享。她指出,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通过合规操作,能获得境外总部持续的认可与支持,对外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与担当,还能让产品赢得市场和品牌的认可。她分享了公司合规经营的经验,包括要确保所有相关方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寻求最大公约数的方式提升各个区域和产品的合规水平,与众多外部机构紧密协作。对于合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比如资源投入不足、内部协作存在难题、新兴领域的监管规则尚待明确等,她建议:一是要保持乐观心态,团结内部各个风险管控部门,包括法务、财务、人力资源、内审等,共同依据监管趋势和行业动态,提升从管理层到整个企业的合规意识;二是持续学习,不断提高沟通能力,以“为业务保驾护航” 为出发点,打破部门之间的沟通壁垒。
法治宣讲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围绕“新《公司法》视角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合规与风险防范指引”做了分享。他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将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大量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外资企业在股东出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和董事责任等方面,应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对以公司形式存续的三资企业,他建议:一是在组织机构调整方面,应先经董事会一致决议修订公司章程确立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三会结构后,再根据章程规定及时变更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以免影响企业资信;二是董事产生方式方面,应由原股东委派改变为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最终选举产生,以免董事任职产生争议;三是在董事责任方面,董事应积极提醒董事会核查和催缴股东实缴出资,涉及董事的关联交易应认真履行事前申报审批、审批环节应自决回避表决、执行环节应按公允定价勤勉尽责地实施关联交易,避免因此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时相应董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植锋律师围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与纠纷解决策略”作了分享。他指出,外资企业在华经营需关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和合同履约等方面的合规风险。企业在投资前应深入了解外商投资法体系,确保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要求。关于知识产权,他建议应提前进行本地注册并持续监控市场,必要时通过行政投诉和法律手段保护权益。关于数据合规,他强调《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跨境数据传输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根据要求完成安全评估和备案。关于纠纷解决,他建议灵活运用民事诉讼、仲裁及调解手段,并准备充分的证据链条,以降低风险。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秘书陈家鸣作了“国际仲裁服务企业的应对策略及实务分享”。他指出,鉴于仲裁在灵活性、时效性、保密性、跨境执行力等方面的优势,已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首选路径。深圳国际仲裁院积极推进实施国际化战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理事来自境外,有1541名仲裁员,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可以依照《纽约公约》在全球172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等。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国际商事争议、国际投资争议、涉外合规争议等,可约定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予以解决。他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致力于建设全球一流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和国际仲裁高地,欢迎有需要的外资企业用好国际仲裁,有效化解商事争议。
活动现场还设置互动交流环节,对于外资企业提出的有关公司监事设立标准和方式、组织机构调整、出资期限和方式、贸易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与会涉外律师一一作答。
热点问答
问题1:《外商投资法》规定的过渡期满也就是2024年12月31日前,如果外资公司不按《公司法》规定办理组织机构调整,是否可以?有什么法律后果?
郑绪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公司在过渡期满就是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组织机构的调整,将组织机构调整成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的组织结构,以适应《公司法》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办理组织机构的调整。只是如果不调整,过渡期满后再申请任何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公示相应变更,相当于公司的登记公示事项被封冻,会影响公司的资信和对外交易。
问题2:关于五年实缴期,新《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符合新规的,如何调整?
陈植锋:完成调整需要遵守几点要求:一是时限要求。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意味着,这些公司有一个为期3年的过渡期(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来调整其出资期限。在过渡期内,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将出资期限调整为自调整之日起五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二是要遵守公示要求。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如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问题3:100人左右的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不设定监事呢?
郑绪华: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因此,是否可以不设监事,需要从规模或者股东人数两个方面衡量。从规模角度来讲,必须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不设监事的条件。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职工人数在100人左右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不属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因此,单纯从规模100人这一角度衡量,这类外资企业还是应该设监事的。但是,100人左右虽然不符合规模较小的要求,但如果相应外资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如3人以内),仍然具备不设监事的条件。此时,只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类外资企业依法可不设监事。
问题4:在仲裁过程中,最关注的是仲裁员审理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怎样保障外资企业当事人的权利,推动仲裁庭审理案件的?
陈家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在理事会层面,设立理事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对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仲裁员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审理仲裁案件,保障中外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名册是理事会的事权,有《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行为规范》从严把关,确保仲裁员队伍的公道正派。二是在仲裁员方面,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后,我们会向仲裁员发出征询函,征求仲裁员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边裁或者首席,并要求仲裁员披露与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如有),避免损害当事人权益。例如,仲裁员三年内是否曾经代理过一方当事人案件的,是持续性的披露义务,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三是在当事人方面,我们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通过规则规定,进一步把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促成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在仲裁办案结束后,当事人还可以对仲裁员进行评价,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例如,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了6种的具体方法,包括共同排序等。
(以上演讲及问答资料仅代表主讲嘉宾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正式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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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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