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您好!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您:
一、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二、市区通榆河以西、引江河以北、串场河南延至台先河以东、振兴路以南形成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祝您生活愉快!
东台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 | 成雨蔚
一审 | 史伟
二审 | 陈美林
终审 | 朱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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