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讲,是指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时间,一旦“超时”,你的合法权益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就是俗话说的“过了这个村可就没这店了”。
孙某于2016年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入住,于同年发现楼上邻居维修地热管道,其后发现自己家的地热管线也存在同样的金属接头问题。孙某向物业公司报备后,物业公司表示需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后才能维修,其多次沟通无果,至2021年其再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未能解决,遂孙某自行解决房屋地热管线金属接头的问题。孙某于202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地热管线维修费用。
经伊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孙某与房地产公司自2016年交接房屋至2021年期间,孙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向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孙某关于地热管有接头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且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源:伊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