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三个责任”的公示
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州有关要求,结合近期人员岗位调和调整情况,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调整公示如下:
“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责任:
责任人:罗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联系电话:18283785333
职责:红原县人民政府是红原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责任:
责任人:10个乡(镇)长
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水源保护等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行业监管责任人:罗让达洼,县水务局局长,联系电话13568798381
第三方运行维护责任,其美扎花,联系电话15281530293
职责:红原县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负责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测,保障水质安全。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三、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村(社区)负责人、水管员:负责本区域内配水管网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向村组、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负责定期巡查取水池、机井、主要管道、蓄水池以及阀门井、公共给水点等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支管及支管以下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保洁供水设施卫生、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红原县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三个责任人”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