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放时间:2021年1月1日起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根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和无营业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公民个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主办 /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承办 / 九华山风景区融媒体中心
来源 / 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
编辑 / 鲍恂
责编 / 吴耀东
监制 / 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