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耀州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住建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市住建局等18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来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等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安全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安全管理机制,持续提升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平。
二、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健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明确承担房屋安全监管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承担房屋安全监管职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基层“多网合一”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自建房安全纳入村(社区)基本网格单元管理,由网格员担任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
(二)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明确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使用安全责任;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授权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三)明确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要求,严把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好行业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周期监管机制,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检查,配合市住建局做好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工作,做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城管执法)负责全面摸排各自辖区建成区国有土地违法违规建筑底数,严格执法,实施整治,及时将房屋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防范违法房屋用于经营。
市自然资源耀州分局负责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自建房。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强化自建房改(扩)建审批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查询比对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后,依法办理以经营性自建房为经营场所(住所)营业执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职查处涉及经营性自建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违规安装和使用电梯等行为。
区委宣传部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公安耀州分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教科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用作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经贸局负责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负责用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单位,网吧、娱乐场所、旅行社等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相关文保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企业加强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消防救援工作的同时,加强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自建房日常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区发改局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负责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做好电力设施使用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资金支持。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铜川市耀州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维修养护等,及时消除隐患,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四)强化执法保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履行建设程序的,由住建部门(城管执法)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并移交住建部门(城管执法)依法处理。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未按要求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开展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建设、使用房屋,对房屋进行维护,及时对危房采取封闭停用、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改(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主动公示房屋权属信息、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和房屋安全鉴定、隐患动态排查整治等安全情况,在醒目位置张贴经营性自建房“二维码”,并妥善保管,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等。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
(六)指导督促加强房屋日常管理。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采取发放告知函、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安全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工作机制,结合各类专业、专项排查整治统筹做好房屋自查、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治,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开展房屋安全自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将排查情况录入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处置措施。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鉴定报告、解危通知书等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出租、出借、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指导产权人(使用人)每季度对房屋开展安全自查,自查结果报告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在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内更新相关信息,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和经营性自建房“二维码”信息公开制度的作用,不断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要认真落实房屋日常巡查机制,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巡查。安全巡查应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和学校、医院、景区、工业园区周边、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突出两层及以上、“限额以上”(投资额超100万元、建筑面积超500m)、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房屋。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应不定期开展房屋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房屋隐患问题,应及时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八)开展专项排查。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遇有暴风雪、强降雨、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和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时,区政府启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每日对涉及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专项排查。
(九)分类实施危房解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一栋一策”整治台账,按照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计划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尚未完成工程整治的经营性自建房,要落实挂牌督办,持续跟踪问效;对确因拆除影响四邻房屋安全及其他原因无法拆除的经营性自建房,采取防倒塌支护、硬隔离等管理措施,严防人员回流。
(十)彻底消除隐患。区级建立联合验收机制,组织辖区住建、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所有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的经营性自建房共同验收,验收达标后予以销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整治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入”。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审批。
(十一)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严禁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
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改(扩)建或装饰装修房屋的基本信息、经营用途、改(扩)建或装饰装修内容等相关信息分类整理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劝阻、制止,将有关情况反馈综合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
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完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验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等机构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十二)加强规划审批管理。自然资源耀州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要认真落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的要求。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2024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外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耀州分局要按照市自然资源局要求,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强制性内容,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应当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工作。
(十三)规范建设监管。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自建房,依法依规实行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四)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内容和样式,依据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出具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前应核查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经营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十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加强经营性自建房以及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六)发挥监管合力,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区政府建立由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经贸、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组成的房屋使用安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按职责从严从快处置。
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五、细化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十七)健全管理机制。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省级负总责、市级督导协调、区县具体落实”的要求,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强部门协同。区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及时推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信息,促进部门间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十九)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归集房屋基本信息、隐患排查、整治销号以及建设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公众服务等数据,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推进数据采集和共享交换,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将每栋新建、改扩建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信息上报系统,形成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
(二十)强化技术支撑。区住建局负责建立排查队伍,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建设工匠参与,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定期对排查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排查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提高排查精准度。
(二十一)压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责任。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开展安全鉴定活动,向鉴定委托人出具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建筑物概况、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及人员信息、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检测、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及建议、附件等内容。建立鉴定项目档案,确保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可追溯,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应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
(二十二)完善制度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近年来自建房倒塌、火灾事故教训,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积极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
政策解读:铜川市耀州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来源: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耀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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