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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兵团决定在2024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过数据测算,参照自治区拟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结合实际,对兵团管理城市提出如下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一、最低工资标准划档
(一)划为第二档次的城市有: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五家渠市、胡杨河市、石河子市、新星市。
(二)划为第三档次的城市有:图木舒克市、双河市、白杨市、北屯市、昆玉市。
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师市合一”管理体制下,各团场统一执行所在师市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8月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含修改理由)及联系方式等反馈至兵团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991-2890463
传 真:0991-2890464
电子邮箱:1007812351@qq.com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邮编830002)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兵团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附件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低收入劳动者生活水平,根据近年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指数、就业状况、社保缴费等情况,综合考虑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相关因素,制定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一、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建议。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拟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2110元;第二档次为1890元;第三档次为1750元(见附表1)。
二、调整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议。对应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拟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21.1元;第二档次为18.9元;第三档次为17.5元(见附表2)。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