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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府发布多条
拟征地通告
农用地转用批复
一起来看看吧!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洛政通〔20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李村街道李南社区、油赵社区,四至范围:时代西路以东、玉泉街以西、司马光路以南、时代南路以北。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5.9541公顷,其中农用地44.9548公顷(耕地30.4494公顷、林地11.6970公顷、园地0.8773公顷、草地1.2034公顷、其他农用地0.7277公顷)、建设用地10.999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工矿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19室,电话:6908830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洛政通〔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李村街道油赵社区,四至范围:李村大街以西、玉泉街以东、用地界以南、用地界以北。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7811公顷,其中农用地0.9059公顷(耕地0.7562公顷、林地0.1497公顷)、建设用地0.875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交通运输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19室,电话:6908830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洛政通〔202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李村街道油赵社区、李南社区、李东社区,四至范围:地块一位于玉泉街绿化控制线以东、用地界以西、梁村路红线以南、司马光路红线以北;地块二位于用地界以东、用地界以西、时代南路以北、司马光路以南。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695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9364公顷、林地2.624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交通运输项目和工矿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19室,电话:6908830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寇店龙泉风电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洛政通〔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寇店镇五龙村、李家寨村、水泉村和诸葛镇苇园村,四至范围:东至五龙村用地界、西至苇园村用地界、南至五龙村用地界、北至水泉村用地界。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01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713公顷、园地0.0007公顷、林地0.2905公顷、草地0.6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寇店龙泉风电场一期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19室,电话:6908830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通告时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汝阳县2024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5〕19号
汝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汝阳县2024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请示》(汝政土〔2024〕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拟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将柏树乡布岭村等3个乡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2596公顷农用地(其中草地2.1710公顷、农村道路0.0886公顷)、0.2274公顷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柏树乡布岭村等2个乡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9207公顷,共计3.4077公顷,作为汝阳县2024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汝阳县2024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明细表
2025年1月1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汝阳县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5〕20号
汝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汝阳县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请示》(汝政土〔2024〕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拟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将王坪乡王坪村等2个乡(镇)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0.7256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0.1931公顷、林地0.5325公顷)、0.0008公顷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付店镇泰山村集体建设用地0.0002公顷,共计0.7266公顷(其中耕地0.1931公顷),作为汝阳县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的0.1931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汝阳县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明细表
2025年1月1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5〕34号
孟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洛孟政土〔2024〕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朝阳镇南石山村、崔沟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0.470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46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5)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0.4603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
2025年1月24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5〕35号
孟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洛孟政土〔202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朝阳镇南石山村、煤窑村、杨凹村和会盟镇老城村1.512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4395公顷、种植园用地1.04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7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0.4395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
2025年1月24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5〕36号
孟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洛孟政土〔2024〕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白鹤镇西霞院村0.256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23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0.2334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
2025年1月24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5〕37号
孟津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洛孟政土〔2024〕2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朝阳镇朝阳社区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85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3797公顷、其他农用地0.2062)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1.3797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附件:洛阳市孟津区2024年度第二十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明细表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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