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1月13日14时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B***80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广东东路转盘处追尾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9***9小型汽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
经查,该事故是驾驶人张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邱某无责任。
春节临近,我县城区车流和人流明显增多。驾驶人在行车时,一定要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安全行车。雨天路面湿滑,制动距离变长,容易发生追尾事故,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降速、控距、亮尾,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