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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开展,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将大货车超载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请各位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案例一:个体经营粤K67702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
个体经营粤K67702货车于2024年8月14日15时40分在环市西路进园路路口路段涉嫌违反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记3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个体经营粤K82183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
个体经营粤K82183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0月14日10时36分,在省道283线涉嫌违反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记3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个体经营桂K25700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
桂K25700货车于12月10日9时45分在228国道电白段涉嫌违反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记3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个体经营桂RC9556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
桂RC9556货车于12月24日16时48分在227国道3886公里处涉嫌违反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记3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个体经营桂KV0006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违法行为。
桂KV0006货车于2024年12月24日16时59分在227国道3866公里处涉嫌违反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记3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茂名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从源头筑牢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