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生育!海东市出台工作方案

文摘   2024-12-06 19:52   青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22〕19号)精神,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海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基本落实,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9/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6‰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8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生育友好环境基本建立,生育潜能进一步释放,生育水平更加适度。生育、养育、教育服务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匹配。

二、重点任务


依法实施优化生育政策

1.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积极稳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取消生育相关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优、评先、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全面脱钩。做好三孩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增强扶幼养老功能,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科学谋划“十五五”时期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简化生育服务办事流程,逐步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和生育登记跨省通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人口监测分析预警。落实人口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整合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健全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加强母婴安全服务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托现有助产机构,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市、县区两级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疑难重症救治能力建设,配置专用的新生儿转运设备。各县区至少设置1家危重孕产妇和1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扎实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与视力检查,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多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实施好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生殖健康服务。贯彻落实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应用规划指导原则,逐步建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基本避孕服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减少非意愿妊娠。(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9.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加大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挖掘现有资源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托育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婴幼儿托管班。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父母课堂、亲子课堂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托育支持政策。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和项目,按照规定期限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县区通过发放运营补贴,支持托育机构的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产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海东金融监管分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高职学院和中职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积极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托育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实行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加强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监管,定期组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实施5年一周期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监管力度。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纳入诚信服务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生育支持措施

14.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为进一步提高生育水平,从2025年1月1日始,夫妻双方以及生育子女的户籍均在我市,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分别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和2000元。多胎生育的,按照存活子女人数发放。市县区两级所需资金按照2:8比例承担。(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市域内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职工,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188日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合计218天;男方看护假在规定的15日基础上增加15日;实行0—3岁父母育儿假制度,市域内按政策生育三周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15日的基础上增加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合计20日。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水平,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职工在婚假、产假、看护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落实相关优待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县区级以上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养育成本。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2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提高至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提高至8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再增加1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及频次,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租赁自住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每增加一名未成年子女,租房提取限额在每年9180元的基础上增加3060元。提取频次由按年提取调整为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性提取。(市住房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及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和托幼机构,继续落实县区内幼儿园的财政补贴政策,并将试点托育机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在市域内已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生育的海东市户籍二孩及以上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从2025年3月起,按照婴幼儿户籍地由县区级财政按每个婴幼儿每学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托育补贴。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双减”工作,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落实产假哺乳假制度纳入合同内容。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推动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婴室”、女职工温馨小屋。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市委组织部、市工业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大力倡导婚育新风。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宣传贯彻落实《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构建新型婚育文化,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落地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20.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帮扶保障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牧区双女户,按照当前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市域内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享有陪护假7天(不含法定节假日)照顾父母。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相关事务。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落实“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区要建设1所“暖心家园”,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及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海东日报


海东市乐都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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