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偷渡至缅甸从事“杀猪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民生   2024-12-20 00:02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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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偷渡至缅甸从事“杀猪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受“高薪”引诱,多次偷渡至缅甸从事“杀猪盘”活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罗某(在逃)的组织下偷渡到缅甸勐波从事针对国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6月,王某某偷渡回国。2019年8月,王某某又在罗某组织下偷渡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工作几日后采取偷渡方式回国。2020年4月,王某某再次非法出境到缅甸勐波某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于2020年12月从国门自首回国。

法庭审理


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案件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切勿盲目追求所谓的“高薪”而触犯法律红线。本案中,王某某因轻信“高薪”诱惑,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仍多次非法出入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杀猪盘”这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其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每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境外高薪招聘陷阱,选择合法途径就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走上不归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素材来源:普安法院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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