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
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02
(一)申报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进行相关内容填制。
海关审核通过后,因故不开展过境运输或者需要修改变更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
注意事项
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过境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过境货物转关单
填报注意事项
转关方式为“过境”;
提运单信息应与原始舱单信息保持一致;
注意填写境内运输工具信息和封志号。
(三)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运抵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过境运输。
注意事项
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
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过境货物不得与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厢式货车或者集装箱进行运输;
海关可以对载运过境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或者集装箱加施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合。
(四)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运输出境;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Tips
如有中转换装需求的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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