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1分钟被辞退?法院判了

时事   2024-12-31 11:35   湖北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1分钟,不长的时间,却引发一起不小的纠纷。12月30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日前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结。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武汉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已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本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吕琳认为,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二者“形影不离”却又“泾渭分明”。

在我国劳企利益平衡体系中,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及对应的经济补偿居于核心地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实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对整个社会经济影响重大。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合法性,是根据作出决定时劳动者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判断,须以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为边界,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焦志成 王博
编辑:肖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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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何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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