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卫传罚〔2024〕13号
案件名称:新昌县青芸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新昌县青芸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日16∶01至16∶15,新昌县青芸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一楼口腔清洗间内工作人员在清洗口腔诊疗器械时未戴护目镜/面罩,未穿专用鞋。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注:本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均由108社友提供,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