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指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据了解,自2016年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介绍,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附: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 地下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
北京 | 1.6 | 4 |
天津 | 0.8 | 4 |
山西 | 0.5 | 2 |
内蒙古 | ||
河北 | 0.4 | 1.5 |
山东 | ||
河南 | ||
陕西 | 0.3 | 0.7 |
宁夏 | ||
辽宁 | ||
吉林 | ||
黑龙江 | ||
江苏 | 0.2 | 0.5 |
浙江 | ||
广东 | ||
云南 | ||
甘肃 | ||
新疆 | ||
四川 | 0.1 | 0.2 |
上海 | ||
安徽 | ||
福建 | ||
江西 | ||
湖北 | ||
湖南 | ||
广西 | ||
海南 | ||
重庆 | ||
贵州 | ||
西藏 | ||
青海 |
编 辑:姜 露
责 编: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