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3日,罗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举报某县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对包括罗某承包地、宅基地等在内的某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涉嫌“未批先征”违法并请求查处。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罗某所反映的集体土地已于2008年由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后,某县政府和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相继发布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另查明,2007年,罗某已就其房屋、青苗和附着物等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相关款项,其补偿标准与2008年省政府征地批复所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一致,未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23年3月14日,某市自然资源局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罗某,并告知参照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规定,罗某反映的“未批先征”举报事项不具备立案查处的条件,故不予立案。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以违法行为在收到举报线索时已经停止并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罗某,其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和反馈行为,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某市自然资源局履行了法定职责。罗某举报的“未批先征”情形,随着省政府征地批复作出,以及某县政府和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据此先后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认定其“未批先征”的违法状态持续到此时已经终了。在违法状态终了以后,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月16日才收到该举报线索,已经超过了两年追诉时效,此时如果立案调查,将不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关于“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立案条件,故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就罗某实际征地补偿情况看,其所获补偿并未低于该批次征地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其权利并未实际受损。
对案涉“未批先征”举报线索的处理,无论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是法院,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情况作为调查核实和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当事人实际利益不受损。征收土地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未批先征”行为,在依法不予立案的同时,绝不能对被征地农民的诉求“一驳了之”,还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解答他们的疑虑和困惑,增强他们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推动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本案摘编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