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一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时事   2024-11-03 17:30   河北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6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安平县钧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建有办公室3间、车间3间、安检线2条,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书。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检测线历史视频记录发现,车牌号为冀F3S9**、冀F50N**的车辆分别于2024年4月8日、4月24日在该检测公司开展车辆检测业务时,其中在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气污染物过程中,移动摄像头拍摄到尾气排气筒冒明显可视蓝色和黑色烟度,并出具了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牌号为冀TC7E**的车辆2024年8月9日在该检测公司开展车辆检测业务时在未下线的情况下连续检测4次,移动摄像头拍摄到第2、3次尾气排气筒冒明显可见烟度,车辆在未下线维修的情况下,随即开展第4次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牌号为冀TK3M**的车辆在2024年7月10日外检过程中,相对应的检测报告载明车辆识别代码(VIN)为LGDCHA1G5MH132***,与调取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读取的VIN(2OBDC5444R7252***)不一致,并出具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规则序号65)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移动源排放污染日益凸显,严厉打击机动车尾气检验报告弄虚作假行为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一环。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车辆“带病”上路,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问题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来源;生态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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