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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圆满解决了一桩因雇员在雇佣期间不幸突发疾病离世所引发的赔偿争议。承办法官通过情理交融、法理并重的调解策略,精准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得以圆满落幕,不仅平息了纷争,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事后,满怀感激的当事人特意赠送锦旗,对法官公正无私、高效专业的审判工作表达了由衷的敬佩与感谢。
案情简介
雇主刘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于大海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并雇佣司机王某驾驶车辆,进行煤炭运输工作。
2024年1月5日,王某将煤炭运输至目的地后,在驾驶室等待卸货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雇员王某的家属将雇主刘某及大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50万余元。
审理经过
雇主刘某表示
大海公司表示
因双方分歧较大,诉前调解工作未能顺利进行,法官决定采取“边审边调”的策略继续引导双方化解争议。
王某生前受刘某雇佣驾驶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工资由刘某支付,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证据表明,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疾病是因为工作中受外伤,或者是工作强度等因素导致,死亡后果与其从事的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雇主刘某对雇员王某突发疾病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雇主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考虑到王某是在为被告刘某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疾病,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确实是实际上的受益人,而且王某的死亡会给其家人造成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故根据公平原则,雇主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大海公司虽然是车辆的挂靠公司,但车辆的使用和运营均是在雇主刘某的控制之下,大海公司既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大海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后,承办法官从情与理角度出发,对三方进行疏导劝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刘某自愿承担补偿责任,七日内给付补偿款13万元;大海公司从扶危济困人道主义出发,自愿当庭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
法官说法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若雇主不存在任何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考量,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查明雇员死亡与雇主、车辆挂靠公司无关,但雇主及车辆挂靠公司,可以向死者家属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既是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考量,也符合扶危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该调解结果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土右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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