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XX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据执行裁定书披露,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三监狱。
知情人士透露,上述张XX,系包头市政协原主席张世明。
公开资料显示,张世明,1962年6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包头市青山区副区长,青山区委常委、副区长,青山区委副书记、区长,青山区委书记,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2017年2月任包头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9年7月19日在任上宣布被查。
2021年7月14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世明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张世明自2003年至 2019年,在任包头市青山区政府副区长,青山区委常委、青山区政府副区长,包头市青山区委副书记、青山区政府区长,包头市青山区委书记、青山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包头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包头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共实施受贿行为 34起,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914.3137万元。
执行裁定书披露: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1641.23元,本院(兴安盟中院,下同)扣划41641.23元,已上缴国库。
2.查明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存款合计107704.94元,本院扣划107704.94元,已上缴国库。
3.对被执行人张XX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其中包括随案移送的手表三块、金条两根、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文化创意园A807、A808、A809三间写字间、位于包头市××花园××号车库、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车库。上述财物共计拍卖719152.14元,支付评估费、拍辅费50309.45元,实际上缴国库668842.69元。
本案执行标的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现有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无其他财产;第二部分为对被执行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均已执行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计人民币1707.673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部分,经调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经济来源,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现无法继续追缴。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内22执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来源:今日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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