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守食品安全“民生线”,药品安全“警戒线”,产品质量“规范线”;突出“反欺诈”主题,严厉查处线上线下各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13起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某第三方网络平台未履行法定证照审核义务案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和6月先后监测到某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按照第三方网络平台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的情况。2024年3月和7月盐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监测到存在违规行为的商户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以上违规商户存在在平台上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的情况,对某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监测到的违规商户在该平台上均销售有热食类食品和冷食类食品。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24年7月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汉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8月,盐源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汉堡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配餐台发现1瓶优酪多风味饮料浓浆(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818G1D)、488袋香辣蘸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8.23);在操作间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和一袋未开封使用的蜂蜜芥末沙拉酱(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2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分别购进3瓶优酪多风味饮料浓浆、6袋蜂蜜芥末沙拉酱作为调料品使用,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购进4000袋香辣蘸料免费赠送给买薯条的顾客使用;因当事人员工流动大,疏忽管理导致上述三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经营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2月底,某公司转来经营土特产、药食同源产品卖场,先后购进松露、桦褐孔菌等食品;购进藏红花、冬虫夏草、贝母、铁皮石斛、佛手参、三七、米参等药食同源产品摆放在卖场中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销售松露、桦褐孔菌时进行了“防止老年痴呆、动脉粥样硬化及抗肿瘤细胞毒性”“抑制癌细胞扩散和复发,糖尿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在销售藏红花、冬虫夏草、贝母、铁皮石斛、佛手参、三七、米参等药食同源产品时进行了“是一种名贵的中药材,用于胃病、调经、麻疹、发热、黄疸、肝脾肿大等的治疗”“是中国特有的中药材,用于肾虚精亏,阳痿遗精,腰膝酸痛,久咳虚喘,劳嗽咯血”“药材贝母,清热润肺、化痰止咳”“属补益药中的补阴药”“治肺虚咳喘,虚劳消瘦,神经衰弱,久泻,失血,带下,乳少,慢性肝炎。《中国药植图鉴》:消瘀”“三七以根部入药,三七主治咯血,吐血,衄血,便血,崩漏,外伤出血,胸腹刺痛,跌扑肿痛”“及时服用适量的西洋参,就好比在体内开掘了一口甘泉,随时随地为人体自我调节的功能,保证人体的正常运作”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案发后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食品药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卫生室销售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0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正门对着的药柜上有开塞露1盒(生产批号220406,包装规格20mlX10支,生产日期2022.04.09,有效期至2024.03)剩余7支;有邦泰牌透气胶带1盒(型号PE型,规格1.25cmX910cm,包装规格1卷/袋X12袋/盒,产品批号:WHFA1901,生产日期:2019.06.10,使用期限:36个月)剩余3卷,有海氏海诺牌压敏胶带1盒(规格1.25cm,产品有效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01/02,生产批号:210101,失效日期:2024/01/02)剩余6卷;有医用外科口罩1袋(产品规格:E-M,数量:50支,生产批号:批220220,生产日期:20220220,失效日期:20240219)剩余20支;有稳健医疗牌一次性使用检查手套(聚乙烯)1袋(生产批号:20180909,生产日期:2018-09-03,使用期限:2021-09-02)剩余62只;在进门左手边第二个药柜最下层内有麦博士牌阿奇霉素颗粒16盒(生产批号20221002,生产日期2022/10/10,有效期至2024/09)。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药品一同摆放在药柜内销售。
该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销售劣药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外科口罩)案
2024年10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室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卫生室治疗室发现5袋医用外科口罩(10只/袋)(4袋包装完整,1袋已开封,共计41个)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2盒压敏胶带(30卷),生产日期:2021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2日,上述共计2个品规的医疗器械均超过有效期。
经查,该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情况属实,构成违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为无销售和使用台账使用无法统计违法所得,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中单)案
2024年10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检查时来到某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在某卫生室医疗室的药柜内有一次性医用中单(规格型号:50*70,数量:10条,生产批号:170702,生产日期:2017年7月2日,使用期限2年)1袋零2张;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药品一同摆放在卫生室内使用。经查,该卫生室购进一次性医用中单2袋(规格型号:50*70,数量:10条,生产批号:170702,生产日期:2017年7月2日,使用期限2年),购进价格为4元/包,直至案发当天,剩余的一次性医用中单还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药品一起列柜使用。
该行为构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公司销售超过质保期食品、化妆品案
2024年7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与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化妆品混合摆放。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清理时间不固定且由经销商清理,导致经营者未能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清理出经营区,且与还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和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列柜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县局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美容日化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接到12315平台上的举报后来到某美容日化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角鲨烷舒缓光彩面膜、糖原润活水光亮盈面膜、烟酰胺皙采水光亮盈面膜、海藻鲜酵舒柔修护面膜、水解胶原舒缓水光亮盈面膜、小球藻净澈光采面膜、寡肽紧颜光采面膜、六胜肽紧弹水光亮盈面膜、银耳鲜酵润泽保湿面膜、花秘精萃焕颜修护面膜、沙棘多效精华液、鲜活邹菊舒缓花水、鲜活金盏花沁花水、鲜活玫瑰润泽花水、净肤细致面霜、枸杞果弹嫩赋颜面膜、薄荷控油细肤面膜、胶原净养紧肤面膜、蚕丝鲜酵透皙沁润面膜、肌肽弹润平滑面膜、乳酸净透焕肤面膜、甘草鲜酵细滑焕采面膜,以上22种面膜均超过使用期限;该店内张贴有瑾玉佳仁减肥的九大优势:1、先调理身体再减重;2、改善睡眠、解决宫寒、痛经;3、调理月经不调,治疗男性前列腺;4、把亚健康的易胖体质调理成健康的易瘦体质;5、每次均以2%-8%的速度调整你的代谢;6、降三高,通带脉;7、治疗便秘收紧皮肤;8、不反弹、祛寒除湿;9、还你健康的身体,不再是单纯的美丽”;该店在美团平台上提供全面部美白嫩肤服务,并在化妆品网页内容商品详情中宣称其“适用于任何肤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称所要求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结果)。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电动车行进行电动自行车质量检查,发现该店在售车辆中,车辆整车编码为348822401029344、348822401013882、348822401029346的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显不一致;装配蓄电池为48V 8A的锂电池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为铅酸电池,容量13A;充电方式为非车载式而合格证上为车载式。
经查,该车行在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中,存在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78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时,在某电动车行经营场所内发现内3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80485688、77942280485701、779422480486401),鞍座长度为60cm,与《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产品参数图片、数据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从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3台进行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某餐厅一次性餐具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7月,盐源市场监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到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内未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备案证》,现场有工作人员3名,均无法出示健康证;店内有餐桌9张,收银台内陈列有酒及饮料,厨房布局紧凑,餐厨废弃物均未加盖,厨房内使用调料及物品均在有效期内;店内有菜单,菜品均明码标价;店内在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餐具(产品标号:GB/T18006.1-2009;无生产地,销售地址:四川省凉山州,电话:15884000123)未在菜单上标明使用一次性餐具需要收费。经查,该店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店内未提供免费的餐具,提供使用的一次性餐具未在菜单上标明需要收费却向顾客收费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县局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对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没收违法所得205元、罚款2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9月,盐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北京牛栏山陈酿白酒”疑似假冒伪劣产品,经核查,该当事人在网上(阿里巴巴)以单价7.5元/瓶价格购进,共购进12箱(12瓶/箱),现已销售7-8箱,扣押了假冒伪劣产品14瓶(其中规格500ml的9瓶,规格265ml的5瓶),因未达到刑事犯罪,公安局将线索移交盐源市场监管局处理。2024年10月,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产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经查,因从网上购“北京牛栏山陈酿白酒”比在正规供货商处购进便宜8.5元/瓶,所以当事人从阿里巴巴某网店处购进上述产品,共购进12箱,现已对外销售了7箱,5箱用于自己家里办事使用,当事人未收集供货者的供货资质、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京牛栏山陈酿白酒”、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某建材经营部供应无标识标签、未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案
因接到举报称“某小学订购的智慧黑板外包装上、机身上无标识,无商家是‘三无’产品,请予查处”,盐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相关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址、“CCC”认证、产品铭牌等信息。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通过招投标与某校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合同,于9月向该校提供设备,因“无明显品牌型号(外包装与产品机身前后均无品牌型号)仅有粘贴式二维码”校方初验人员暂停验收;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招投标文件系伪造,参与招投标的公司没有授权当事人经营建材经营部为某小学的经销商,且该建材经营部供应的产品不是中标公司生产产品。且所供应的产品无标识标签、未强制性认证。
当事人供应无标识标签、未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另因该案货值金额超过五万元,且涉及采购造假和商标侵权,经汇报局领导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 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