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逾期未接受违法处理车辆的公告
(2024年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以下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请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月内,携带有关手续到违法处理地址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处理的,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024年12月逾期未处理车辆明细表。
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卢维纯
责编:付仕昆
审核: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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