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未接受违法处理车辆的公告

文摘   2024-12-20 17:37   云南  

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逾期未接受违法处理车辆的公告

(2024年第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以下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请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月内,携带有关手续到违法处理地址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处理的,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2024年12月逾期未处理车辆明细表。


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9日

  • 来源: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编辑:卢维纯

  • 责编:付仕昆

  • 审核:郭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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