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能带走?宠物、自媒体账号.....

民生   2024-12-18 09:40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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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法院整理了当前离婚纠纷中一些较为特殊的夫妻财产及债务处理原则,希望即使分道扬镳,夫妻双方也能在法律框架内和平协商,在妥善处理离婚事务后奔赴新的前程。




婚后购买的宠物,一般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男女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将宠物判给之前负主要照顾义务的一方,而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或由双方竞价确定。


法官说

宠物已经逐渐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宠物归属也成为离婚时亟待解决的事项。在法律层面,宠物的属性仍然被定性为“财产”,遵循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但宠物毕竟与其他财产不同,其作为独立的生命体,对男女双方而言不仅是一个“物”或财产,更多的是心灵寄托,因此在分割时应采用符合其特殊性的分割方式: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宠物,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归购买一方所有;

2.婚后购买的宠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取如下两种分割方式。一是折价补偿。宠物归此前承担主要照顾义务的一方,对另一方根据宠物市场价格给予相应折价款。二是竞价确定。由双方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对宠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价款补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且具有财产性的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一般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粉丝数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带来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的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果该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与夫妻中的一方具备高度的人身专属性,则分割时应考量该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人身专属性之间的关系,一般分割给人身专属性较强的一方,并由这方给另一方补偿。

当前,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分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欠缺完整的价值评估体系,虚拟财产如何估值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难点。法官建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账号,应更加注重在账号设立之初就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更好维护夫妻双方利益,并确保运营团队变更时的账号平稳过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残疾赔偿金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说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个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具有专属性和身份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说

对于父母的购房出资,遵循两个原则:

1.婚前出资,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为原则,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

2.婚后出资,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为原则,除非父母与子女对出资归属有明确约定。

房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感情、信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房时,应与子女双方充分沟通,明确约定该出资款的性质和产权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主要取决于嫁妆的给付时间和赠与的明确意图。


法官说

嫁妆在本质上属于女方父母的财物赠与。夫妻双方可以就嫁妆归女方一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婚姻登记前赠与的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婚姻登记后赠与的嫁妆,如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等因素确定如何分割。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投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


法官说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在离婚时,其配偶并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如果离婚双方协议分割公司股权,因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待分割股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夫妻可以就转让股权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份额,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方继承的遗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法官说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遗产,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一方,否则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后,夫妻一方才能起诉另一方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遗产。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如下情形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共同签名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3.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4.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赌债、吸毒等系因个人非法行为产生,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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