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存在严重消防安全和森林火灾隐患。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泰顺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资规、应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坚决劝阻制止;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四、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公告,积极支持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发火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来源:泰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初审:陈瑶
二审:许曾荣
核发:雷全才、张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