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达事项“微信群”传密
请示汇报“点对点”传密
导入文档“小助手”传密
第一,危险认识不足
误认为“私聊”内容只有双方知道,群成员都是自己人,把私密性当作安全性。事实上,“点对点发送”不安全,“撤回消息”可还原,“图片”一样可溯源,“替代式发文”并不保险,所谓以汉语拼音、缩写简写、代号等方式隐含“脱密”,也是掩耳盗铃的无效之举。
第二,保密管理松懈
机关单位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和行为监督不够,导致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一些工作人员对涉密信息的敏感性认识不够,对“聊天群”违规传密、“朋友圈”炫耀失密、“公众号”推送泄密、“小程序”钓鱼窃密等问题警惕性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三,技防措施缺位
一些机关单位在技术防范方面存在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涉密信息通过微信等移动应用泄露。例如,没有部署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来实时监控和检测网络中的异常行为。
党政机关使用微信十项禁止行为
1.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2.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频、视频资料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3.不得在微信通信中引用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和文号;
4.不得在微信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正在传达贯彻和执行的涉密事项名称和内容;
5.不得将正在酝酿、起草、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未进入定密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内容、名称,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谈论、传播;
6.不得将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音频、视频文件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7.不得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涉密信息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8.不得将未经有权发布机关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对策、措施内容,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9.不得将未经领导或者有权发布机关同意发布的领导工作行程、安排、随行工作视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10.不得在与党政机关以外的微信群、朋友圈微信通信中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党政机关内部事项及工作相关信息。
来源:武汉保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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