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环保、便捷
是不少市民出行好伴侣
但如果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
那就是将自己的生命安全
拱手交给别人做主
今年以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全市范围开展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
查处涉案电动自行车177台
一批典型案例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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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9月2日,十堰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摆放有一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现场检查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三
8月23日,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郧阳区白桑关镇某机动车销售维修中心待售的型号为TDT23606Z小刀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郧阳区市场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8月12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随机对某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尺寸限值、防碰擦、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6月6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安全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房县某车行经营场所待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合格证载明的车座尺寸不一致,经检验,上述4辆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秦楚君提醒广大消费者
选购电动自行车时
认准现行国家标准
不要为图一时的快捷
给自己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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