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煤矿事故教训,提升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针对性、实效性,推进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通风安全管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八个方面三十条指导意见。
“通风三十条”聚焦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基层反映较多、现行法规标准不明确的通风安全类问题,着力补漏洞、强弱项,为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开展煤矿通风类安全检查提供有效指导。
一是督促指导煤矿实现分区通风,对生产水平、生产采(盘)区分区通风提出要求,回风要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二是实现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回风要源头避免相互切断安全出口。
三是合理配置风量,要如实公示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严防隐瞒采掘工作面破坏通风系统稳定。四是强化通风系统基础保障,积极推进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全部实行独立通风。
五是加强回风系统管理,对于巷道变形超过原设计巷道断面三分之二及以上或者影响通风行人的、风速超限的、严重失修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六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合理安排巷道施工顺序,确保施工连续,避免临时停工,从施工组织上减少盲巷的产生。
七是科学合理设置通风设施,加强通风设施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严防设施损坏造成巷道风流短路、风流紊乱。八是规范设置采空区密闭墙,密闭墙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应当不大于5米,墙体厚度、强度要确保密闭效果。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