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起,安康城区三桥北至黄沟路实行交通管制;《安康市汉滨区标准地名志》出版发行(2024.11.15)

政务   2024-11-15 07:22   陕西  



安康




关于三桥北至黄沟路交通管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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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定于2024年11月15日21:00至17日24:00七里沟桥进行立交支墩施工,实行交通管制。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确保车辆及行人通行安全,施工期间将对三桥北至黄沟路实行交通管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2024年11月15日21:00至17日24:00对三桥北至黄沟路出城方向左一、二车道交通管制,右车道通行,请过往车辆、行人服从指挥,提前绕道通行并注意安全。


二、请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服从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安康中心城市长春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指挥部

2024年11月7日




《安康市汉滨区标准地名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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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滨区民政局组织编纂的《安康市汉滨区标准地名志》由西安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汉滨区有史以来第一部地名专志,填补了汉滨区地方志事业的一项空白。


地名是社会活动和社会治理最基本的公共信息,也是乡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名的诞生与演变,记录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反映了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治理结构、生态结构和经济形态,是一个地方的文化根系,也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作为地名管理部门,汉滨区民政局高度重视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和地名文化传承,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完成之后,及时委托地名专业机构开展地名志的编纂出版工作,并成立编纂委员会,加强对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提供地名普查资料、核实地名信息,推动工作进度,为乡村振兴赋能,为乡村治理提供地名支持。经过全局干部的积极配合,工作专班的主动作为和编纂团队的倾情付出,志稿在历时两年多的精心编纂和多轮修改后,最终达到出版标准,于日前顺利出版。


《安康市汉滨区标准地名志》收录各类地名4096条,完整而系统地反映了汉滨区各类地名历史演变与现状,丰富了汉滨地域文化宝库,对汉滨乡村振兴和区域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安康高新区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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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安康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透明度,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途径,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要求,现就建立安康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回应机制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单位和个人就安康高新区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出台文件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方式和要求


安康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托12345热线、12315热线、专用举报电话或者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举报需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12345,12315,0915-3358687


投诉举报受理地址:安康高新区创业大厦西区25楼(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安康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安康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国内综合




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一图看(含权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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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


七、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陕西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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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据省卫生健康委消息:《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进一步规范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指出,制定地方标准应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开透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贯、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负责。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审评地方标准,提出实施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综合专家库内设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专家子库。专家子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参与地方标准的审查和论证等工作。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前,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按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实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标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予以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依据。


天气预报


今天白天阴天有分散性小雨,高温20度,低温12度。不太适宜晨练;感冒指数2级;森林火险等级较低;16日小到中雨;17日小到中雨,高山地区部分地方有雨夹雪或小雪。(安康市气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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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综合消息

终审张俊  二审:许安  责编:彭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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