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午,演员徐娇发微博称:“在长沙的一家餐厅遇到一位抽烟的男士,让服务员劝阻后仍放话‘我把这支抽完’,我亲自劝阻后,这位先生叫嚣‘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试图录下证据的时候,这位先生抢走我的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了我的饭碗里。”
徐娇发文。图/社交平台截图
随后徐娇发文称,警察来了,说长沙室内抽烟不犯法,无法进行罚款。她还表示:“这位先生的意思是如果我删除拍摄的内容,他就向我道歉,警察也对此提议表示肯定,但是我不删,也不需要接受他的道歉。”
有网友在徐娇微博评论区讨论该男士的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记者,往他人碗里扔烟头这一行为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执意抽烟,还抢夺手机、将烟头丢进他人碗中,具有明显的挑衅性与攻击性,属于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但该行为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入罪标准,未造成徐娇身体伤害、未引起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为一般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此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人常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时指出,根据国家卫健委前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门规章,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是全国性的。
常莎表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按照这个实施细则,确实没有特别提到未设立醒目标识的处罚。但不说明未设置禁烟标识的室内餐厅就能吸烟,该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常莎还指出,根据《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十一)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因此,常莎认为,根据上述全国适用的部门规章规定及长沙市地方性法规,公共室内餐厅应禁止吸烟,在公共的室内餐厅抽烟就是违法行为。
常莎还指出,这件事情暴露了长沙这方面的规定确实不详细,上海等地就明确了对室内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张贴禁烟警示标识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件中的抽烟者,在徐娇录下证据的时候,抢走其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了她的饭碗里的行为,如果情况属实,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
常莎还提醒,禁烟问题应该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因二手烟事件引发的冲突事件归警察管。如被室内公共场所抽烟行为困扰,可向12345热线求助。如个人劝阻相关违法行为无效,应保护自己的自身安全,避免与抽烟者产生剧烈冲突。
徐娇照片。图/徐娇社交平台
付建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该男子抢徐娇手机,侵犯了其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扔烟头属于侮辱行为、寻衅滋事,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徐娇1997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2006年,出演个人首部电影《长江7号》正式出道,并凭借该片获得第28届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新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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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国是直通车
编辑:吴建新 复审:汪双申 值班主任:徐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