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朝阳区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的一封信
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法律小贴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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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