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网
乐清一足浴店因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等
被罚款2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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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29日至2024年12月5日,温州金禾足浴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2月5日,温州金禾足浴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陈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4年11月3日至2024年12月5日,温州金禾足浴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王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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