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人社厅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和
支持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党工委人才办、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25年到2029年,每年遴选50名左右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每批次培养周期为5年。通过重点扶持和跟踪培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争取获得更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支持,带动培养一批支撑福建重点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队伍,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或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从事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工作5年及以上;在闽实际工作满1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诚实守信,作风优良。
(二)其他应具备条件
1.现从事技能工作一线岗位,立足岗位开展技术创新,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或总结推广绝招绝技,为所在单位或社会作出贡献。
2.在技能知识传播、技能人才培养、技术革新攻关和服务产业发展方面发挥表率和示范带动作用。
3.专业能力素质突出,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处于全省高技能人才前列,优先支持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和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
遴选向我省重点产业链倾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国家级相关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特级后备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业之星”“创新之星”、闽江教育领军人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闽江教学名师)等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不再参与本项目申报。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中规定的领军人才范围的,不再参与本项目申报,但纳入技能人才信息库进行跟踪管理。
三、遴选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省人社厅组织评审、公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相关省领导研究确认、印发名单等。
四、支持措施
(一)将入选福建省高技能领军人才纳为省级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认定资格条件。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培养期内从省级人才专项资金另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资金支持,可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具体由培养对象自由支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对在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培养对象,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二)积极推荐培养对象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有关项目,为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培养对象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给予倾斜支持,畅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贯通渠道。创造条件为培养对象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生产一线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提供帮助,为培养对象参与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和有关评选表彰项目提供平台渠道和政策支持。适当提高培养对象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所在单位重大生产决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制度。全面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畅通技能人才晋升成长通道。企业要通过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训培养。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培养对象提高技术技能研发水平。支持培养对象赴省外境外参加技能研修、培训,参加国内外高层次技术技能交流活动,提高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
五、考核管理
(一)组织开展中期考核。
(二)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三)严格落实诚信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福建省高技能领军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社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实施,省委人才办给予业务指导。
(二)为支持福厦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对厦门市入选的培养对象给予同等支持。除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三)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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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