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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郝伟,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7年10月6日因减刑释放。202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XX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郝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8日以咸检刑诉〔2023〕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11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智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涛、被告人郝伟及其辩护人牛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郝伟与其情人翟某在郝伟租住的房间内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郝伟用手掐住被害人翟某的颈部,致其昏迷不醒,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三原县医院进行抢救,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后被告人郝伟拨打110电话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就以上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认为被告人郝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掐被害人颈部属实,但其当晚饮酒过量,记不清具体经过了,其主观上没有想致被害人死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郝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郝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辩称郝伟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小,事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郝伟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伟与被害人翟某系情人关系。2023年4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郝伟与翟某在三原县××镇××路高里村郝伟租住的房间内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郝伟用手掐住翟某的颈部,致翟某昏迷不醒,后郝伟对翟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的急救措施,并于2时3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随同120急救车将翟某送至三原县医院救治,3时许,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郝伟在三原县医院又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达,在民警抓捕时无拘捕行为。郝伟到案后对其用手掐翟某颈部致翟某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2023年11月27日,被告人郝伟通过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郝伟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因被害人翟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对被告人郝伟的行为表示谅解。1、咸阳市三原县XX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诉意见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起诉告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明,2023年4月13日3时许,三原县XX局刑警队接110转警称租住在三原县××镇××路高里村的郝伟报警称其与翟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用手掐翟某颈部致其昏迷不醒,后被送至三原县人民医院,现翟某正在医院抢救。民警接警后前往三原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急诊科内将郝伟带回三原县XX局接受调查。郝伟无抗拒抓捕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4月13日,三原县XX局决定对郝伟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同日对郝伟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4月25日对郝伟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三原县医院出诊登记表、三原县医院门诊病历证明,2023年4月13日2时36分,三原县医院接到号码为×××44(郝伟手机号)的呼救电话称:名仕城西200米处,有患者翟某呼吸心跳骤停,02:39三原县医院医生张某4、护士岳某出诊,02:58将翟某送至三原县医院急诊科救治。初步诊断:猝死、窒息?3、证人刘某(系三原县医院120急救调度员)证言证明,2023年4月12日8时至4月13日早8时由其当班,4月13日2时36分其接到号码为180××××****的报警电话,称名仕城西200米一男子将他情人弄得没气了。其就告知该男子保持电话畅通,并指派救护车赶往南环路名仕城。其登记时得知病人叫翟某,拉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4、证人张某4、岳某(系三原县医院急救中心医生、护士)证言证明,2023年4月13日2时30分左右,其二人接到120调度电话后就迅速赶往现场,到达指定地点后其没有见到拨打急救电话的人,这时来了一名男子带路,其二人在附近一处民宅三楼见到了拨打急救电话的男子和患者。其二人见到一名女子头东脚西躺在三楼地上,上身穿着黑色内衣,下身穿着红色内裤,拨打电话的男子光着上半身在给女子做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经过其二人查体,发现该女子已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后来两名男子从东边的房子拿了一床薄被褥,用被子将女子抬下楼放上救护车送至三原县医院进行抢救。到医院登记时,其二人才知道女子名叫翟某,其二人不知道带路的男子和拨打急救电话男子的身份信息。5、证人李某2(系三原县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证明,2023年4月13日3时左右,其曾接诊过一名叫翟某的女性患者,该女性患者送来时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瞳孔散大,没有自主呼吸,初步诊断为猝死窒息。其对该女患者进行了向外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通气和心肺复苏治疗,抢救了30分钟后呼吸心跳仍未能恢复,宣告死亡。当时一起送女性患者来的有一名男子,30多岁,看起来喝了酒,其听说该男子与女患者时情人关系。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略)现场提取黑色皮带女士手表一块、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女式连裤袜、黑色女式短袖、黑色线裤、黑色裙子、灰色夹克、黑色布包、黑色女式皮鞋、粉色拖鞋。7、三原县XX局扣押清单证明,2023年4月13日办案民警提取郝伟绿色华为手机一部。8、辨认笔录证明,经张某1辨认,确认死者为其妻翟某。9、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交大法医司鉴中心(2023)病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解剖尸体通知书、张某1询问笔录、郝伟讯问笔录证明,陕西省三原县XX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记载:(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二次检验时,新发现颈部正中可见11.0?9.0cm范围软组织挫伤。鉴定意见:翟某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解剖被害人翟某的尸体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亲属。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郝伟。10、(三)公(司法)检(法医)字〔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明,三原县XX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翟某血样、口周拭子、颈部拭子、口腔拭子、阴道拭子、肛周拭子、双手拭子、大腿内侧及会阴部拭子备检。1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大法医司鉴中心(2023)毒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张某1询问笔录、郝伟讯问笔录证明,送检的翟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69mg/100ml。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郝伟。12、陕西省咸阳市XX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字[2023]18号毒物检验意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张某1询问笔录、郝伟讯问笔录证明,送检的翟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郝伟。13、陕西省咸阳市XX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法物)字[2023]117号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张某1询问笔录、郝伟讯问笔录证明(略)14、提取笔录证明,2023年5月19日,在见证人盛某的见证下民警对受害人翟某亲属张某1、张某2右手食指血样进行提取。15、陕西省咸阳市XX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法物)字[2023]141号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张某1询问笔录、郝伟讯问笔录证明,张某1、翟某是张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1.03?108。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郝伟,均无异议。16、证人樊某(系被告人郝伟的朋友)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郝伟和翟某是情人关系,他俩各自有家庭。其与郝伟是朋友,其女友穆某是翟某的亲姐姐,也是通过郝伟和翟某认识的。2023年4月12日23时31分,郝伟用微信给其打电话,让其买一把烤肉和八瓶啤酒去他租住处,随后其将店里的收款码发给郝伟,郝伟通过微信扫码付了50元钱,其就从其打工的店里带了一把烤肉,又在郝伟租的房子对面的超市买了八瓶啤酒去找郝伟。其到郝伟房子后看见郝伟和翟某正在喝酒,其就和他俩一起喝酒,喝到0时30分左右,其女友穆某给其发微信说下班了,随后其就接了穆某到郝伟的房子一起喝酒、聊天,在这过程中,郝伟和翟某因为对方的配偶争风吃醋,说话时有些带火气,一直在拌嘴,其劝他俩不要吵架,他俩不听。大概到2023年4月13日1时左右其就和穆某回家了。到了2时38分郝伟给其打电话说翟某快不行了,让其赶紧过去帮忙。其到郝伟的房子后看见翟某身上只穿了内衣内裤,脸色发白,没有反应的躺在三楼楼梯口躺着,郝伟正在给翟某做人工呼吸,这时医务人员用其手机的手电照了翟某的瞳孔,医生说瞳孔已经放大了,随后医生又检查了翟某的胸部说也没有心跳了,接着其和郝伟从房间拿了一条床单,其和郝伟还有医务人员将翟某抬到楼下救护车,送到三原县医院,急诊科医生抢救时就说翟某已经不行了,其就劝郝伟报警自首,郝伟拨打了110后,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其的微信昵称是樊某,微信号是×××30。郝伟的微信昵称是冒冒汽配17159136333,微信号是×××q2。17、证人穆某(系被害人翟某的姐姐)的证言证明,其与翟某是亲姐妹,樊某和郝伟是朋友,其与樊某还是通过郝伟和翟某介绍认识的。翟某和郝伟是情人关系,各自有家庭。2023年4月12日23时56分,翟某给其打微信视频电话说郝伟让樊某带了烤肉和啤酒到郝伟租的房子喝酒,其就说下班了就过去,其还用微信联系了樊某。2023年4月13日0时30分其发微信让樊某接其下班,樊某和其到郝伟租住的房子,其看到郝伟已经有些醉了,其和樊某坐了二十分钟左右就回家休息了。喝酒期间,郝伟和翟某因为对方配偶说了一些拌嘴的话,但没有肢体冲突。2023年4月13日2时许,郝伟给樊某打电话说他把翟某掐死了,让樊某赶紧过去。开始其以为郝伟在开玩笑,后来郝伟在电话里说是真的,其才意识到出事了。之后,樊某去找郝伟,其去了三原人民医院。郝伟租住在三原县××路××小区向西走200米的民宅三楼,还在南环路上开了一家“冒冒汽配”销售汽车配件。其的微信昵称是时光静好,微信号是×××22。翟某的微信昵称是新美,微信号是×××62。18、证人张某5(系被告人郝伟的房东)证言证明,其家位于在三原县××乡××村××组,是一座独院,其不知道门牌号。一层是门面房,出租给他人开了一家鸿鑫汽车装潢店。其与儿子平时住在二楼。三楼被其父亲租给了一家四口,楼上房子租出去后,其没上过楼。其上班早出晚归,几乎没见过三楼的住户。其只知道男的开了一家“冒冒”汽配店,今年其母亲给其说过该租客到期后就会搬走。2023年4月12日晚其与儿子在家,直到13日凌晨一、两点左右,其被楼上有男子大喊声吵醒,但其没有听清喊的什么,其还听见来回走动的脚步声,其没出门,只是从窗口看到有急救车。19、证人郝某(系被告人郝伟弟弟)的证言证明,2023年4月13日2时28分,其接到郝伟的电话,郝伟告诉其郝伟的情人快不行了,其问郝伟发生了什么事,郝伟说他和情人打架,在他租住的三楼民房把他情人掐的不动、没呼吸了。其就问郝伟有没有做人工呼吸,郝伟说做了但是没反应,其就让郝伟赶紧打急救电话。其挂电话前还问了郝伟为什么打架,郝伟告诉其是他情人说其嫂子的事情导致的。后来其又给郝伟打电话的时候,郝伟说已经在救护车上。救护车把人送到医院后,其又给郝伟打电话问情况,郝伟说医生明确人已经不行了,其就让郝伟赶快自首,郝伟跟其说已经到了报警电话,警察马上就来了。之后再打郝伟电话就打不通了,其就知道郝伟被警察带走了。其还知道当晚郝伟和樊某一起喝过酒,樊某离开后才发生的事情,樊某接到郝伟电话后到现场帮助救护车带路,随后跟着去了三原县医院。20、证人张某6(系鸿鑫汽车装潢店店主)证言证明,其店铺东隔壁“冒冒”汽配店的老板租住过其店铺三楼,后来搬到其店铺对面民房,但具体位置其不清楚,现在三楼有没有人居住其不知道。2023年4月12日晚上其没有在店里居住,其不知道三楼发生了什么事。20、证人张某1(被害人翟某之夫)的证言证明,2023年4月10日大概15时左右,其妻翟某从咸阳打车到三原到她二姐穆某家。当天翟某上身穿的灰色夹克,下身穿黑色休闲裤,黑色皮鞋,背着黑色斜挎包。其认识郝伟,郝伟是穆某男朋友樊某的朋友。翟某和穆某是亲姐妹。21、证人郭某(被告人郝伟之妻)的证言证明,其与郝伟经营“冒冒”汽配店。2023年4月12日午饭后,郝伟开车到富平送货,20时左右才回店里,郝伟在店里待了一阵就到店后三楼出租房了。其在店里等其女儿放学后就关上店门回到店对面高里村租住的房子。第二天11时许,郝某给其打电话,其才得知郝伟把人掐死的事情。22、被告人郝伟的手机(×××44)通话详单证明,案发后其手机通话情况与其供述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相符。2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郝伟、被害人翟某及各证人的身份情况。24、结婚证复印件证明,郝伟与郭某系夫妻,翟某和张某1系夫妻。25、视听资料光盘证明,被告人郝伟拨打急救电话的录音,以及相关诉讼活动。26、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咸秦法刑初字(1998)第005号刑事判决书、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郝伟曾于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于2017年10月6日减刑释放。27、张某1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领条证明,2023年4月19日其在三原县医院领取其妻翟某的遗物:玉石项链一条、衣物若干、手表一块。28、被告人郝伟的亲笔供词、讯问笔录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与翟某是情人关系。2023年4月12日晚其和翟某酒后发生口角和打架,其失手将翟某掐的昏迷,后其拨打120,将翟某送至三原县人民医院,结果没抢救过来。其与翟某是2019年在抖音上认识的,随后不久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的其和翟某每个月都要在一起几天。其租住在三原县××乡××村××组××楼的房子,以前其妻和孩子也住在这里,后来其妻和孩子搬走,但因房租到2023年11月份才到期,其就独自继续住在这里。案发前三天,翟某从咸阳到三原就和其住在其租住的房子。2023年4月12日晚,其开车与翟某从富平回到三原,翟某说想转一圈,翟某就在车站门口下车在路上逛,其就自己回店里停车后,回到房间刷抖音。快晚上十点了,翟某还没回来,其就跟翟某联系后开车在县医院十字的广场接到翟某。其在东一路路口的商店买了五瓶九度啤酒,还买了下酒菜,然后其和翟某一起回到其租住的房间,其二人把五瓶啤酒喝完后,其又下楼到其店东边的超市又买了五瓶九度啤酒,其二人喝完这五瓶啤酒感觉还没尽兴,其又给樊某打电话让樊某捎点酒和烤肉到其房间聊天。樊某带了八瓶啤酒和烤肉过来,之后翟某的姐姐穆某也来了,四人聊了一会天,樊某和穆某就走了。其与翟某准备睡觉时,翟某说其爱其老婆,其就顺便对翟某说了一句“你爱你老公”,然后翟某就扇了其一巴掌,其就生气了,独自到旁边小房间睡觉去了,过了一会,翟某就到其身边,一边掐其身体,一边问其啥意思,翟某还说要给其妻打电话把事说清楚,之后其因翟某掐其、威胁其,其就抓住翟某的头发,把翟某甩到床上,用其右手掐住翟某的脖子,其掐翟某脖子的时候,翟某还说如果其不掐死她非得给其妻打电话。其喝了很多酒,其也不清楚掐了多长时间,但当其感觉翟某不动了,开始其还以为翟某假装的,其就赶紧摇晃翟某想叫醒她,但是翟某还是不动,其就抱着翟某大喊,翟某还是没反应,其就赶紧给翟某做人工呼吸,做了一会,翟某还是没反应,其就给其弟郝某打电话说了当晚的事,其打电话期间一直在给翟某做人工呼吸,挂了电话,其就拨打了120电话,之后其一直在给翟某做人工呼吸,过了一会,其就抱着翟某往外走,想着其把翟某抱下楼120差不多也来了,可是其刚抱到楼梯口时,其就抱不动了,其怕把翟某摔了,就赶紧把翟某放在地上给樊某打电话说了当晚的事,并让樊某赶紧过来帮忙。过了一会樊某和医生都到了,到了医院翟某经抢救没抢救过来,其想着这次闯祸了,就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警察就到医院把其带到XX局了。其手机号码是×××44。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郝伟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伟饮酒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撕打,期间用手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郝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作案后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又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委托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郝伟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郝伟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想致被害人死亡的意见,及其辩护人辩称郝伟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小,事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郝伟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查证情况,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35年4月12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波翠
审判员 范 涛
审判员 周 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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