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4〕41号
HNPR—2024—03017
各市州及县市区教育(体)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餐”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我们对《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湘教发〔2018〕3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湖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食堂,是指设于中小学校园内,供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及校外供餐模式管理,民办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按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中小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本级政府统筹领导下,履行对本级中小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的主管责任。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为保障学校食堂公益性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履行学校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中小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食堂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应成立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家长、社区(村)代表为主,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组成,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膳食营养保障、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总体目标与要求
第九条 以建设标准化食堂为目标,市州、县市区应参照湖南省地方标准制定标准化食堂建设的实施方案,推动建设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加大对学校食堂改造及奖补的投入力度,足额保障食堂建设经费。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持证开办原则。学校开办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二)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主经营(含劳务外包,以下简称自营)、委托经营(以下简称托管)、校外供餐(含集约化供餐)模式。具备自营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自营,已经托管的要收回自营。确不具备食堂经营条件的,要严格论证、审慎选择校外供餐模式。
(三)公益优质原则。学校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和“优质优价”要求,切实加强食堂管理,为师生提供营养可口的伙食。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
(四)自愿选择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自愿。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并落实以下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学校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制度、人员信息及职责、采购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陪餐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应轮流陪学生就餐,收集意见并做好陪餐、评餐记录。
(三)合作企业评价与退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评价考核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合作企业。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风险可控、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管控。
(五)食堂安全保卫制度。严防火灾、盗窃、投毒、燃气爆炸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事件发生。
(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入职查询、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满意度测评制度。每月由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牵头,对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年度综合评价满意度须达到80%以上。
(八)带量食谱制度。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为目标,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并每周公示和更换。
(九)文明用餐制度。落实“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督促师生养成良好的用餐习惯。
(十)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防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食材货品入库,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入库、出库。
第四章 食堂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十二条 自营食堂管理。具备自营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自营方式中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食材及原辅材料成本,下同)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直接成本不得低于70%。
第十三条 托管食堂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托管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物资采购和供餐质量的监督与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托管服务企业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服务期间连续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第十四条 校外供餐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建立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考核制度,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从校外供餐企业名单中,投票选定校外供餐企业,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中应规定校外供餐直接成本占伙食费标准的比例下限,以保障校外供餐健康优质。
第五章 食堂采购索证溯源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筛选出优质供应商,并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采购应查验、索取并留存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采购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到源头可溯、有据可查。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食材;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食材。每次采购要有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六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施财务会计电算化,实行专账核算,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是食堂伙食费的收费主体,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缴入学校公用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餐费收支应建立学期使用计划,每月财务收支公开,学期内结余款可用于下学期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七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上级和本级教育、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在属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调度下,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应及时停止供餐,封存留样食品、相关原料和加工现场,在相关调查工作完成前不得解除封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注重发挥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考核清单”,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财务工作5年全覆盖审计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合督查等协同工作机制,学校要对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自查。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鼓励探索推广“智慧食堂”全过程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制定食堂风险防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校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校食堂采购伪劣、农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农产品,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将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责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考评指标,政府公益性责任、管理责任履行不力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失职失责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在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违纪、失职失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校园食材供应商、校外供餐企业和托管服务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供餐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