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院子里的树违法吗?

企业   2024-11-29 16:30   上海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16日,有市民举报称姑苏区某饭店正在砍伐内部1株龙柏,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到现场。经查,该饭店未就砍伐龙柏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现场测量被砍龙柏高6米、蓬径2.5米、干径13.4厘米,被砍伐后尚未死亡。执法部门责令某饭店立即停止侵害,结合价格认定部门对树木的价格认定结果,依法对该饭店处以罚款750元整。



本案涉及

私自砍伐单位内部树木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关于砍伐单位内部树木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于未经批准(行政许可)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不论树木权属,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金额。根据《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2011年修改)的规定,擅自砍伐树木1株,应当按照损失额的2倍罚款。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停止砍伐,经过后续养护受损龙柏长势恢复正常,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倍的罚款。结合市价格认定局对该树苏州地区市场价格的认定结论,决定责令某饭店停止侵害,罚款750元整。

关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其他影响。鉴于上述行政处罚结果,根据《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某饭店(个体工商户)本次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未经绿化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可能影响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确因建设施工、安全隐患等情形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根据行政许可内容进行施工,不要贪图一时方便而以身试法。

各级绿化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绿化巡查养护,及时发现制止占绿毁绿违法行为,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爱绿护绿的社会法治氛围,打造绿色宜居的高品质生活空间。另外,法律也赋予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权利,市民朋友如果发现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除了及时劝阻外,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编辑:梁小小/审核:张志凌/浦保公司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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