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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年7月1日,吉AFC8642驾驶员刘建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建飞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7月3日,吉AF58123驾驶员欧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欧勇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7月8日,吉AF36903驾驶员曹雷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曹雷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7月16日,吉AF80202驾驶员刘广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刘广东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年7月22日,吉AFG0959驾驶员关树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关树春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4年8月7日,吉A26T3A驾驶员贾鑫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贾鑫磊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4年8月7日,吉AFH8761驾驶员周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周鹤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4年8月13日,吉A2330F驾驶员林海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APP接单营运。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林海涛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德庆
编辑:彬彬
初审:彬彬
复审:梁爽
终审:朱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