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龙口这些单位被曝光!

民生   2024-08-14 19:46   山东  

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本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四)。



案例七


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正在生产加工鸡肉串,而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是对国家监管制度的破坏,也是对消费者的严重不负责。通过本案例,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肉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龙口兴达气体有限公司
充装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龙口兴达气体有限公司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兴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氩气充装区内发现该公司当日充装了13瓶氩气,其中有一瓶瓶身没有电子标签的氩气提供不出充装记录,当事人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工业气瓶在工业生产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进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无法对气瓶进行监管。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气瓶安全工作,强化企业气瓶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工业生产隐患。



案例九


龙口市九乐潮鞋百货服装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4日,我局对龙口市九乐潮鞋百货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龙口市九乐潮鞋百货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某品牌运动鞋全部系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往往是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主要的“山寨”对象,本案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的同时,要明确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要认准正规品牌的正规渠道,避免购买侵权假冒产品。




分享
收藏
在看
点赞

快读龙事
新鲜出炉的那些龙口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