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函〔2024〕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4—2030年)》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体系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我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国家呼吸医学中心(中日友好医院)牵头负责全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下称省级牵头单位)。根据各省份反馈,经研究,现确定了省级牵头单位名单。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有利工作条件,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做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各项工作。各省级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要求,强化技术支撑,密切沟通国家级技术牵头单位和省域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我委将每两年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省级牵头单位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1月14日
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名单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天津市 天津市海河医院
河北省 河北省胸科医院
山西省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上海市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医院
浙江省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安徽省 蚌埠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福建省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江西省 江西省胸科医院(江西省第三人民医院)
山东省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医院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湖南省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广东省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四川省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医院
云南省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甘肃省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省级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技术牵头单位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牵头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相关工作任务。
二、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和早诊早治,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关口前移。
三、开展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推广适宜防治技术,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能力不断提升。
四、会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综合监测,为本省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工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五、充分发挥专业部门技术优势,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主动防控意识和相关防控技能。
六、协助当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其他相关工作。
内容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