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东营冯某被行拘!

时事   2024-10-12 16:28   山东  
“我就回复了她对象几个信息,
她就在微信群骂人,
说我是小三,
这也太侮辱人了!
……”

10月9日晚,东营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内某小区居民刘女士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对其进行辱骂,接到报警后,为降低负面影响,办案民警迅速将嫌疑人冯某传唤到案。

经调查,冯某发现其丈夫与刘女士往来信息暧昧,就怀疑刘女士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冯某一气之下,在百余人的微信群中使用偏激言辞肆意辱骂刘女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询问,冯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营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在微信群内进行公开道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警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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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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