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消失”的营业款.....

政务   2024-09-23 17:45   湖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湘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挪用资金案,为受害公司挽回28万元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9月14日上午,湖南省某知名餐饮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湘阴分店负责人前来湘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该店在账目清理过程中发现有28万元营业款不知去向,请求公安机关查处。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事关小微企业利益,经侦大队高度重视,向报案人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民警对公司账目逐一进行仔细核算,发现确有3个月284689元的营业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据了解该餐饮店收银人员上半年更换频繁,为案件侦查带来不小难度。


办案民警以经济数据查控分析技术为抓手,成功理清全案资金脉络。然后通过调查走访,最终锁定嫌疑人为已经离职近5个月的厨师长易某。经侦大队立即对嫌疑人易某展开去向调查,后经多方证实,易某已潜逃至内蒙古地区。

时不待我!9月16日办案民警连夜赶赴内蒙古,在当地警方配合之下成功将易某抓获归案。经讯问,易某对自己在该店担任厨师长兼营业款保管员期间,将28万元营业款挪作私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因担心案发主动辞职。


历时48小时,该案告破。目前,易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夏季行动”以来,经侦大队持续加强涉企案件攻坚,全力护航企业发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平安湘阴建设,集服务、宣传、防范、打击于一体,为企业提供良好法治保障,助推湘阴经济高质量发展。

警方提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保障自身的资金财产安全,应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监督约束职能,从机制上堵住漏洞,从源头上遏制萌芽。一经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ND


签发:刘世雄
审核:蒋  勇
编审/编辑:周  维/蔡  娟
来源:政工室   周  维

湘阴公安
大家好!这里有最快捷的警情发布、最及时的政策解读、最生动的警营风采、最贴心的公共安全服务。欢迎关注我们,湘阴县公安局期待与您真诚互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