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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台《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今年以来,中心创新推出民意诉求专报制度,收集缴存人公积金使用诉求,并据此出台系列优化政策。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今年3月出台《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政策的通知》(又名“新十条”),7月正式实施《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现行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又名“优八条”)后,中心起草《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的通知》(送审稿),随即书面征求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8名委员意见,得到一致通过,同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审核。10月10日,报送至荆州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得到市司法局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对《通知》的合法性无异议。10月25日,经市政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8日正式出台《通知》。
进一步发挥政策引领作用,提供重要保障和制度支持,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共包含五条主要内容:
1、积极推进住房“以旧换新”,支持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为卖旧买新提供支持。
2、加大对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群体的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将“代际互助”政策实施范围拓宽至省内,购房人购买自住房,除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外,还可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进一步优化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认定标准,若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任何一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允许享受一次首套房贷款认定资格。
5、进一步放开“商转公”限制条件,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不再限制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允许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对于购买符合“以旧换新”政策条件的房屋,申请购房提取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与购买自住房提取的资料一致,即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效期两年内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实际支付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的增值税发票,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银行卡及结婚证、户口本原件;符合“代际互助”提取政策,提取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关的亲缘关系证明材料)。
答:(1)按照“以旧换新”政策规定,卖旧房所得的房款全部用于购买新房,旧房总价不得高于所购新房总价的80%。买房人可选择将新房剩余房价全额付清或申请商业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不存在首付情况。所以购买符合“以旧换新”政策条件的房屋,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适用“零首付”政策。
(2)“代际互助”政策指的是缴存人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同时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房提取金额+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对于购买符合“以旧换新”政策条件的房屋,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以按购房提取的名义享受“代际互助”政策。
答:对于购买符合“以旧换新”政策条件的房屋,在办理公积金提取后还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可贷金额=借款人月缴存基数(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35%×12×可贷年限(最高按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计算)-其他金融机构的欠款金额-为他人担保金额。申请贷款时可同时享受二孩、特殊人才、公共群体等政策,但申请提取+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扣卖旧房所得的房款之后,剩余的自付房屋金额。
答:本《通知》第二条指的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供)中显示的缴存单位为相关岗位所属行业(如果系统中登记的单位性质和所属行业无法证明该单位属于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部门,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还需提供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如在职教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中应显示缴存单位性质和所属行业为学校。灵活就业人员因为不在职在岗,无法进行认定,故不在此政策享受人群范围内。
若申请人无需享受此项政策优惠条件,则无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按正常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答:如果申请人家庭是二孩家庭,家庭成员中存在公共服务群体,可以同时使用本《通知》第二条和二孩及以上家庭政策。如申请人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计算可贷额度时,可以将按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实际可贷金额上调20%,但不得超过现有政策规定贷款最高额度的1.2倍,即单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双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4万元。
答:申请人家庭中存在公共服务群体才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政策,即申请人及其配偶任有一人属于公共服务群体即可。若子女属于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家庭可享受该项政策,若不属于,则不能享受。
答:满足提取条件的商品房和二手房都适用于“代际互助”政策。由于“优八条”中已将购房提取的有效期放宽至两年内,所以在两年有效期内的商品房满足“代际互助”的住房提取条件。若申请人的买房行为发生在两年有效期内,其父母及其配偶父母未申请过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允许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
答:本《通知》第四条与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今年3月29日出台的《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又名“新十条”)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理解。“新十条”的第五条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即无论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过多少次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其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均无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本《通知》第四条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认贷标准”指的是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虽有多套住房,但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同样适用本《通知》第四条。
答:本《通知》提到的进一步放开“商转公”限制条件指的是不再限制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在商业贷款发放时间两年之内,也不再限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荆州行政区划内。
来 源:荆州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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