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特别加强抗菌药物、临床辅助用药、非医保目录内处方药以及高值医保品种等销售管理,所留存的纸质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应为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制定的处方,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2.零售药店应当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3.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4.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5.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6.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将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号召广大群众,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