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顺德区伦教街道某处有人涉嫌无证经营兽药,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经立案调查,秦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从永济市A公司购进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假兽药,再销售至中山市等地的水产养殖户、兽药店或水产服务部。
该26批次兽药货值金额共378203元,其中库存1408箱(桶)货值265533元,已销售430箱(桶)金额112670元。该批产品销售对象为水产养殖户等,使用场所为养殖池塘,使用目的为保护养殖池塘鱼类的健康,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均指向产品具备兽药的功能用途,应当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经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该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批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7月17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血兰鳃灵等26批次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112670元,
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346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7279元。
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条款: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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