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事关烟花爆竹,谯城警方今晚已查处两起

政务   2024-12-31 23:08   安徽  

12月31日晚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强化执法力度

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

19时许

薛阁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

查获一辆后备箱内

装有烟花爆竹的小型轿车

经了解

车主张某将购置的烟花爆竹

准备带回家中燃放

途中被民警查获

20时许

男子高某、王某手持烟花

准备在街头燃放时

被薛阁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目前

警方依法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扣押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快过年了,朋友圈、微信群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对联横幅的,还有卖“加特林”的。先划重点: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此外,《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转发也要担责
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
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
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 | 谯城警方


亳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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