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涉及吉隆坡国际机场枪击案的旅行社经理哈菲祖哈瓦利,早前在哥市地庭面对7项控状,包括持有枪械罪,将于12月8和9日开庭审理。
哈菲组被被控于今年4月14日凌晨1时09分,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一航站3楼国际入境厅,企图谋杀其38岁妻子法拉依莎。次控状指出,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使用可置人于死地的枪械,蓄意严重致伤其妻子的私人保镖,即38岁的莫哈末努哈迪。
哈菲组也对这两项控状表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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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的哈菲组在4月24日被控上哥市地庭时,否认本身所面对的7项控状。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奥地利格洛克19(GLOCK 19)手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长14年及鞭笞至少6下。
根据第二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33枚PMC 380 AUTO弹药,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8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三项控状,被告无牌拥有一个装有球状鞭炮的透明塑料袋,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高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四至第六项控状,被告拥有3张属于不同人士的身分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七项控状指出,被告所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使用假车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08(3)(f)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或坐牢至少一年但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来源 |马新社、马中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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